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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州市税务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若干税收政策的问答

来源: 本站 作者: 广州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 2020-05-14 10:53:15 浏览次数: 363

2020年广州市税务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若干税收政策的问答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方便您做好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我们整理了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常见的十个问题,同时对关联申报中容易填错的表格也进行了相应的归纳说明。纳税人在完成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达到关联申报条件的(具体条件详见问题3),请尽量选择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税渠道进行关联申报。纳税人在填报关联申报表时,可以点击“阅读原文”参考《广东省税务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范例及要点》。

 

关联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Q1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适用的税收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前,需先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Q2
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有何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Q3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以下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非居民企业。

(三)企业年度内虽然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需要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Q4
关联关系有哪些判定标准?
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一)股权控制: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资金借贷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

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n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特许权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

进行。

(四)购销劳务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管理人员控制: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亲属血缘关系控制: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豁免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Q5
哪些关联交易需要申报?
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需要申报: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有形资产。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未列明的金融资产。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商誉、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政府许可、著作权、市场调查成果,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无形资产。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资金融通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代理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行政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合约研发服务、维修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审计服务、招聘服务、培训服务、集中采购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安装工程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体育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服务、网络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服务劳务。

Q6
哪些居民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关联申报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豁免规定: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